三社工发〔2010〕11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现将《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佛残联〔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二、征收时间:
每年8-10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从当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年审方法:
每年4-6月为年审期,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类别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二)用人单位填报的《佛山市三水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各1份。
(三)在岗残疾职工持有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各1份。
(四)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出具的在岗残疾职工《个人参保资料明细表》。
(五)经确认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在岗残疾职工当年内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资发放表须有残疾职工本人签名确认;银行代发工资的,请提供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
(七)凡于年审期限内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与在岗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区残联办理年审,可作为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在岗残疾职工名额,按实际比例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凡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残疾职工并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凭残联开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手续;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届时凭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取得的缴款凭据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手续。
四、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年审期间(即6月底前)向主管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并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本文如与以往下发的有关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佛残联〔2010〕44号)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社会工作部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三水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佛残联〔2010〕4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
为规范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和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单位应缴保障金=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人数)。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政策性导向安置。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市残疾人就业,确需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报主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三)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年审管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驻佛山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它用人单位由驻地所在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四、征收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五、年审方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其中,每年的4-6月为年审期,8-10月为保障金征缴期。
(一)由主管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并向用人单位寄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年审期内,持《佛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相关资料;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另需提供残疾职工在职参加社会保险记录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主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年审服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在规定年审期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年审服务机构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其应缴保障金数额,并直接向其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对应缴保障金数额有异议的应当于7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年审服务机构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认可。
(五)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年审期间(即6月底前)向主管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地税代征
(一)年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送交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代理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二)每年的8-10月,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年审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本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
(四)地方税务机关为缴款单位开具的凭证比照其征收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主管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主管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
(六)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方式办理。
七、资金划解
(一)各区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比例通过年初预算从保障金中安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当年度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等工作经费。
(二)各区征收的保障金总额按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方式上缴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
八、职责与监督
(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监督和检查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落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负责驻佛山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审和各区年审工作的指导。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年审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催缴工作;做好与地方税务机关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情况开展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每年3月底前,为年审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二)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三)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九、相关事项说明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主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报酬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