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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6-03-18来源:三水区民政局

佛山市三水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和《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统筹开展全区临时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各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镇(街)、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对象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居民或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非本户籍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七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如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区户籍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区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历史记录证明。

(二)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临界低保、特困供养以外的申请对象,需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三)医疗费用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如果原件被其他经办机构收存,则提供收存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医疗费用单据有效期一年。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当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咨询,过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按以上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紧急程序

 

第十  符合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酌情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可设立评审小组、建立完善评审机制,对适用紧急程序救助的个案进行评议。

 

第五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  本条内容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本区最新低保标准。

(一)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即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的家庭)成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大病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9000元(含9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含1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救助金额年最高限额为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具体标准,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发放实物和提供其他救助方式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人员,镇(街道)应协助其向相关救助机构申请救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帮扶救助对象,开展多样化救助。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特殊生存困难时,也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各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  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按规定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  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内容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等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各(街道)现行的临时救助政策可继续执行,救助资金纳入镇级各年度预算安排

三十  本细则由三水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居民临时救济实施办法》(三民救〔2004〕19号同时废止。此前实施的相关临时救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